138-8952-6065

您所在的位置: 辽宁大案要案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成功案例

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胡才钢,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市,汉族,职高文化,农民,家住江津市白沙镇沙坪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才钢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建康、桑定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才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才钢伙同唐平、杨纯反(均已判刑)等人与湖南籍彭善和,向吉丰、姚绍清等因故发生纠纷,后双方持凶器互殴,致多人受伤。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才钢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才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未拿刀砍人。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2日中午,被告人胡才钢与马学红(在逃)等四川籍人向湖南籍人姚绍清(已判刑)要钱,姚请同乡彭善和、向吉丰 (均已判刑)前去讲和未成,却遭到马学红等人的殴打。后彭善和,向吉丰、姚绍清等20余名湖南籍同乡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在本市掌起镇海路公司附近 329国道旁,与手持刀棍的被马学红纠集来的被告人胡才钢及杨纯友等10余名重庆籍人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后被及时赶来的公安干警阻止才罢。被告人胡才钢于2001年10月16日在重庆市江津县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唐平、杨纯友供述,证实四川人向湖南籍姚绍清要钱,后讲和时马学红打了人家,马学红叫了胡才钢、杨纯友等人后又互相用凶器斗殴。2、姚绍清、彭善和供述与四川人斗殴的事实。3、晏如辉、彭善和、王支生、杜胜武、杜武周的辩认笔录,指认7号相片胡才钢用刀砍人的。4、被告人胡才钢的供述笔录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才钢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才钢在公共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才钢所辩解理由与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才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3年10月15日止。被告人胡才钢在原籍抓获起至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间10天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亮,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莫旗尼尔基镇郭博勒街20号。1996年4月5日和 1998年2月13日分别因斗殴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聚众斗殴一案于2005年4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5月 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莫旗看守所。

辩护人李树维,黑龙江省讷河市振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宝生,别名六宝,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莫旗尼尔基镇讷莫尔路38号。2002 年12月2日因斗殴被劳动教养三年。现因聚众斗殴一案于2005年5月18日被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2005年7月 14日由莫旗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卫东,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莫旗尼尔基镇北环城路27号。2002年10 月25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现因聚众斗殴一案于2005年4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5月 19日执行逮捕,现押于莫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鄂淑兰,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莫旗尼尔基镇。

指定辩护人孙长庆,莫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董立涛,又名老小,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莫旗尼尔基镇德都街3巷3号。2002年 1月因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讷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6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在逃)。现因聚众斗殴一案于2005年4月 12日被莫旗公安局抓获。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莫旗看守所。

被告人关长明,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莫旗尼尔基镇绘图莫丁村,无前科,现因聚众斗殴一案被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5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莫旗看守所。

辩护人佘玉龙,黑龙江省讷河市振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0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亮、刘宝生、金卫东、董立涛、关长明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亮、刘宝生、金卫东、董立涛、关长明及其法定代理人鄂淑兰、辩护人李树维、孙长庆、佘玉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金亮、董立涛、关长明与朋友孟伟(批捕在逃),玄建辉、苏捷(以上二人另案处理)酒后来到“南波万”练歌广场。期间,金亮想起以前刘宝生曾议论过他的是非,便打电话质问刘,争吵中金亮扬言要揍刘宝生,并让同行的孟伟、玄建辉、苏捷去买家伙 (指凶器),三人又找来刘崇海(另案处理)一同在市场购买了五把刀锯及一根镐把回到练歌广场。

接到电话的刘宝生与朋友周洪生、赵军、赵健、程立光(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在台球厅打球,刘宝生又与金亮通了几次电话后,决定去找金亮理论,并打电话告诉金卫东带一把刀来,金卫东带了一把“刀手”与刘宝生等人来到金亮等人的包房,争吵几句后约好在一楼等金亮等人,刘宝生又拿出100元钱派程立光去买工具。金亮、孟伟、董立涛、关长明、玄建辉、刘崇海、苏捷及王海东(另案处理)携带刀锯、镐把来到一楼包房,在宋和福(另案处理)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发生殴斗,打斗中,被告人刘宝生、金卫东、孟伟、董立涛、关长明等均受伤。综上所述,五名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被告人刘宝生、金卫东、关长明又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且金卫东具有《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即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了案件的起因及其双方殴斗的过程,无辩解理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