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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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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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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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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大连贩毒3克,在张天祥律师的争取之下,判刑8个月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向来以严苛闻名,尤其是对于暴力及毒品类案件,基本都是在上线范围内判处刑罚。

   张天祥律师接到本案的委托以后,积极与被告人家属协商,尽量缴纳罚金,虽然罚金不能顶替刑期,但是罚金毕竟是从轻的一个情节,再有积极和法院、检察院沟通,让尽可能多的有利条件向报告人倾斜,最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附辩贩卖毒品护词:

审判员(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综合阅卷、庭审调查及质证的有关情况,根据本案证据、事实并结合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辩护人对检察院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 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6年5月27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给被告人刘某发微信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梁某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是一个吸毒人员,她从上线“小操”购买冰毒的目的就是为了吸食,根本不是为了贩卖,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 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以前,被告人从无前科劣迹。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到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的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无论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亦或是在今天的庭审中,都对自己的罪行作了如实的供述,供述一直稳定。这些都说明了被告人认罪态度是诚恳的。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5、被告人家属庭前积极缴纳罚金。辩护人在会见刘某的过程中,刘某就多次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在庭前积极向法院缴纳了5000的罚金,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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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因交友不慎染上毒瘾,从而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经过近半年来的羁押生活,被告人才真正懂得了自由的珍贵,所以辩护人相信被告人刘某一定能够远离毒品,恳请法庭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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