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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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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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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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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辽宁知名律师之陈×与大连航天医院等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

(2015)三中民终字第11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航天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悦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天祥,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交通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天祥,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航天医院(以下简称航天医院)、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客运集团)、大连交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广告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5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之委托代理人万华蕾,被上诉人大连客运集团和大连广告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天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陈×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13年11月发现航天医院在大连客运集团运营的市内303路(清泥洼桥—龙畔金泉五期)公交车上擅自使用我的照片,并将照片中的面部进行涂改用于该医院**诊疗专业升级祛痘技术的商业性宣传,使我蒙受了众多误解。大连广告公司作为大连客运集团所属的公交媒体专业广告公司,承载着全市公交系统的广告经营发布,其未经核查,即允许航天医院投放侵害我肖像权的图片,帮助扩大了宣传广告的范围,给我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我从未代言过航天医院的祛痘广告,也未授权航天医院、大连客运集团、大连广告公司使用我的肖像,因此航天医院、大连客运集团、大连广告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因此我要求航天医院、大连客运集团、大连广告公司立即停止对我肖像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并停止使用宣传广告中我的原照片、修改的照片和所有相关信息;要求航天医院连续一个月在其官方网站www.222g1.com上澄清事实并向我公开道歉,要求航天医院、大连客运集团、大连广告公司连续一个月在大连晚报、半岛晨报、大连日报上澄清事实并公开道歉;要求航天医院、大连客运集团、大连广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参考我的代言费用,因航天医院、大连客运集团、大连广告公司侵害我肖像权和名誉权,影响了我的其他代言合同和演艺事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针对航天医院、大连客运集团、大连广告公司侵害我名誉权,使公众误以为我接受过相关诊疗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公证费、交通费等因诉讼发生的各项费用4万元。

  航天医院辩称:不同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医院对起诉主体有异议,陈×是否就是安×,我医院广告中的照片是否是陈×的照片需要陈×加以证明。我医院没有侵害陈×的名誉权,治疗青春痘不会损害一个人的名誉。我医院仅在303路公交车上做了半个月的广告,效果并不好,于2013年11月1日投放,于2013年11月15日停止投放,因此也不存在停止侵权行为。我医院也没有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陈×的照片,因此没有必要在网站上公开道歉。我医院也没有在报纸上发布任何信息,因此陈×要求在报纸上公开道歉也是错误的。关于经济损失,陈×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演艺事业收到影响,赔偿损失应以实际发生为准,不能预估。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陈×的其他诉讼支出没有票据和相应的收费标准,也不属于我医院应赔偿的范围。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大连客运集团和大连广告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告是航天医院制作,并委托其他广告公司发布的。我们没有使用陈×的肖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陈×主张的赔偿损失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航天医院的广告不是采用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其他违***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更何况陈×有为军献拍摄的祛痘广告,所以不存在陈×所称的影响其演艺事业的情况。祛痘广告也不会使公众对肖像人物产生否定性评价。综上,我们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本案中,陈×主张航天医院发布的涉案广告未经其同意使用其照片作为配图,侵犯其肖像权,并提供了公证书。因航天医院系具有营利性质的医疗机构,涉案广告使用陈×照片作为配图以宣传航天医院经营的祛痘诊疗业务,故法院认定航天医院未经陈×同意在具有宣传其祛痘诊疗业务的广告中使用陈×照片之行为侵犯了陈×的肖像权,并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此外,涉案广告发布在大连客运集团运营的303路公交车的车厢内部,因此大连客运集团亦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大连广告公司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故法院对陈×要求大连广告公司承担侵、、、、、、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原告3000元,调查取证费,路费共计9000元;并且登报道歉。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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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张天祥律师简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理事,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大连狮子会382区童善服务队法律委员会主席,主要擅长的领域:大连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辩护、辽宁省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及发回重审,在民事案件领域主要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及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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