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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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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律师文集

辽宁二审、再审律师告诉你如何在最高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在最高法院立再审案件还有许多程序性要求有待厘清,对一方人数众多的和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实际上还得经过各高级法院“过虑”程序,为便于申请再审人实务操作,我们根据我们的操作经验以及最高法院公开的资料,就民商事申请再审事宜整理出以下要点供参考。

一、 最高院接待的时间、地点 

(一)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周三、周六、周日不予接待。

(二)地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邮政编码:100164

  乘车路线:

  1、地铁线路:5号线至宋家庄站下车,转524路公交车到双庙东站下车。

  2、公交线路:71路公交车:前门站至双庙东站

   927路公交车(专线):北京西站南广场至红寺村站下车。

如果是信件形式,应邮寄到以下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收)    邮政编码:100745    信封注明“群众来信”字样。

二、申请再审的材料、流程

(一)基本材料

 1、《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该写明以下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请求裁定再审,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2、一审、二审生效裁决文书(提供原件审核)。

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注意,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与申诉的案件必须是省级以上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3、刻录光盘CD。将一、二审裁判文书按照原审裁判文书排版的样式,输入电脑打成Word文档,连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版刻成一张光盘。

 4、证据材料。

(1)支持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目录。                   

(2)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再审程序复杂且较严格,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注意:(1)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同时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即刻录光盘CD)。

(2)再审材料请按顺序排列:①再审申请书;②一审裁判文书;③二审裁判文书;④支持再审的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⑤光盘CD。

(二)申请流程

  1、排队、安检、登记表

  按顺序排队,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安全检查,安检后凭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到右侧第11、12号窗口领取登记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填写登记表应清楚规范,填好后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到第一至第十窗口递交登记表。登记表三十日内有效,月初月末填写不受限制。

注意:领表窗口只在接待日的上午8:00—9:30和下午13:30—14:30发放表格;所领取的表格上均盖有当天日期;交表窗口下班时间一般晚一些。

 2、递交登记表、按照指示等候接谈。

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三个月内不予登记。

法官首先会询问来访人是不是律师;是第几次来访。之后一般会要求来访人用最简短的语言概括来访目的、事由及原法律文书的错误所在。法官谈话对申请人的要求较高,申请人应当做到对案件了然于胸,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对法官的询问、驳斥对答如流;要求能够准确的理解法律和解释法律。

  3、等待结果

对民商事案件而言,对不服省高院二审裁判,不服省高院再审改判的案件,法院会根据情形作出如下两种处理:

(1)经法院审查,全部材料形式合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法院会予以立案,接访法官会将案件报请审判长(或分管庭长)批准,立案编号转承办法庭审查。法官收取当事人的材料后,会要求当事人填写收取材料的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予申请人。案件交由承办人后向申请人签发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承办法官和书记及联系电话。

  (2)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材料不符合法院要求,法官有可能给申请人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则法院会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要求补正。

须注意的是,委托代理人的,最好是在递交材料窗口把委托手续一并递交,便于法官与代理人联系,从窗口接收材料到分到承办人这段时间,目前没有公开的窗口查询进度。

三、申请再审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为何被拒绝

1、程序性问题。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合格,如复印件不清晰、判决书的法院公章没有复印上;某一页数字不清;授权委托书上只有当事人的公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名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公章;律师代理的没有交律师事务所函;刻录光盘CD无法读出。

2、实体性问题。虽然原则上要求程序审查,但对实体也会有个预判。例如,以下情况,即为拒绝接收材料的情形:

(1)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记接谈。

(3)对于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驳回或者审查程序终结、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接谈、不再审查处理。

(4)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程序当中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反映诉求。

 (二)其他(待后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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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再审申请

 对此,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但实际仍需经过省高级法院的登记征求意见程序,对坚持不同意在高级法院审理的,省高级法院将受理后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到最高法院按以上程序申请再审的,窗口只作登记,然后告知到省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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