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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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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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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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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被告丛玉娇的委托和大连住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丛玉娇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法庭质证和辩论,对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代理人现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也不欠原告货款,被告之所以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实属无奈。

  当时被告想在凯吧量贩的原址上经营经营雅典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与凯吧量贩完成转让手续后,就对凯吧量贩进行了维修,在维修期间,原告多次带人来找被告,要求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被告迫于无奈,在没有,也无法核实原告与凯吧量贩之间的真实债务情形之下,就签订了上述还款协议。

二、被告对雅典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并未实际经营,仅仅完成了核名,卫生许可等手续,根本没有申请营业执照。

   雅典娜公司根本没有经营,也没有申请营业执照,这点在大连市工商局可以查到,因为大连市工商局根本没有雅典娜的任何档案手续,税务局也没有雅典娜的报税手续,从这点可以得知,雅典娜是没有实际经营的。

  凯吧量贩其他债权人也经常来闹,被告的男友看到这种情况,不再对被告予以支持,种种原因加在一起,导致被告对雅典娜没有实际经营。

 

三、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凯吧注销前的一切债务甲方(凯吧)应自行“清洁”完毕,与乙方(丛玉娇)无关。

  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凯吧债务由其自行承担,李成煜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并且规定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凯吧债权人的干涉、破坏、纠纷、诉讼等造成损失,李成煜有义务赔偿。

四、案涉债务对被告人来说,虽然有些迫于无奈,但仍属于一种债务的加入,而非债务转移,原债务人凯吧量贩对于原告人来说,仍有偿还欠款的义务。

   案涉债务的实际债务人为凯吧量贩,被告对原告与凯吧量贩之间的债务情况并不了解,对于凯吧量贩是否偿还了上述欠款无从知情,在没有凯吧量贩参与本诉的情形之下,根本无法核实凯吧量贩与原告之间的债务真实情况,以及后续还款情况,如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偿还上述欠款,有违公平。

五、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公平角度出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更符合公序良俗。

还款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还款时间为2012630日前,那么诉讼时效最后一天就是2014630日,而本次诉讼的起诉时间为2016114日,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虽然原告主张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116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4075号民事裁定书,曾经驳回原告诉被告的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被告对此说法,并不认可,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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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无法确认原告在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第一次起诉的时间,很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原告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样的情形之下,当然不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理应认定本次诉讼过了诉讼时效。

2、从原告提交的4075号民事裁定的内容上来看,驳回起诉的原因是原告无法提供准确的地址,并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所以驳回起诉,从上述的内容上来看,因为原告的原因,法院根本未将起诉状送达被告人,且非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被驳回,而是因为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这种情形应当属于原告消极放弃第一次的诉讼权利,不是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不符合诉讼时效的目的和宗旨,所以不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综合上述观点,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张天祥

                                                        201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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