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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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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律师文集

大连资深律师之律检协作建议

为进一步障案件质量、构建检律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向检察机关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案管部门在案件受理后,应当与侦查部门沟通,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了辩护律师,委托律师的,通知其尽快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对于提交委托手续的,应当及时将律师信息录入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做好对律师的案件信息绑定服务,及时推送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尤其是批捕、退侦、起诉等有关情况。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辩护律师申请阅卷的,案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在审查起诉或补充侦查阶段获取新的重要证据,案管部门应当通知辩护律师补充阅卷。对于卷宗里面包含的视频证据,包括办案机关的审讯视频,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复制。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为了保证辩护律师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充分了解案情,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复制纸质卷宗。

进一步完善相关设施,例如建设阅卷室,提供刻录设备等,尽可能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检察院也可以依托电子卷宗系统,积极推进律师异地网上阅卷。

三、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

依法及时办理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确实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不同意律师申请的,应当向律师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依法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权

  依法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办理社会影响重大、意见分歧较大、涉及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律师提出当面交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与律师沟通,商定会见时间,会见时应当如实记录律师意见并形成笔录,由律师签字确认后附卷。

五、精耕“控辩协商”的认罪认罚制度,化解社会矛盾

在达成认罪认罚合意时,检察机关应当认识到控辩沟通的重要性并予以积极实现,在合理的证据开示基础上,与辩护人就案件中的量刑情节及影响因素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协商结果的理性、自愿性和真实性。

六、建立检察官和律师相互评价机制

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设立专门人员收集检律协作中的意见建议,促进检察官和律师在办案中加强沟通。建立检察官和律师的相互评价机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促进解决影响或阻碍律师执业的新老问题,实现律师与检察机关的优势互补、形成良性互动的监督氛围。

七、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和律师应当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相互理解、相互协作。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定期共同举办联席会议、联合调研活动等,促进检察官和律师互相学习、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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