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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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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综合法律服务

反担保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办理反保证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反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证明及与之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

(二)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三)反担保人、担保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主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反担保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反担保人、担保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反担保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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