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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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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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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有偿合同的违约

1、写入合同中的条款都是合同条款,不应以有偿无偿来划分是否是合同条款,在这一点上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样的。无偿服务既然列入合同条款,就不应当以是否有偿来确定是否违约,而应按照是否全部履行来衡量,履行合同只要不符合合同条款就是违约。这也是符合严格履行的合同原则的。

2、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整、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坚持合同的全部履行原则。任何一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都构成违约。

3、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务尽管是无偿的,可一旦写入合同中就不能再按一般的口头承诺一样对待了。因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相当慎重的,每个条款之间都有一定的关联,无论在权利上还是在义务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平衡性,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即使是无偿的义务,也会打破合同中的这种平衡性,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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