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前关村南园9号楼1门1-3-1号房屋一套,面积为75.4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屋的交易价格为:房屋总价:人民币355,000元整(大写:叁拾伍万伍仟元整),本合同签定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购房款。
第三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当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结清;并配合乙方将物业、水电、煤气的缴费户名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四条 上述房屋现在无法办理产权证,如果可以办理产权证,甲方需要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产权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果前关村免费办理产权证,甲方不准许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并且乙方的购房款(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时候生效;甲方收到上述房款后,在下面收条处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需要共同返还上述购房款外,另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5,000元整(大写:叁拾伍万伍仟元整)。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 条
在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以现金的方式将人民币355,000元整(大写:叁拾伍万伍仟元整)给付甲方,甲方所有人共同签字确认已经收到上述购房款,不另外出具收条。
收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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