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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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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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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大连婚姻律师案例解析转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离婚时,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以达到少分给对方财产的目的,却不知这只是自己的一厢情愿,最终很可能事与愿违。下面就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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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4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5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6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5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5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宋某某不相信此事实,向法院申请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3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那么对于该被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又将如何处理呢?法院认为,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因此判决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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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宋某某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了雷某某转移财产的相关事实,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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