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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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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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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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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辽宁知名律师案例解析敲诈勒索罪如何辩护

案例二某乙曾因举报某市领导违纪而进京上访。后又因承包合同纠纷主张上访,主要理由是其承包的土地的一部分已经得到了补偿,还有一部分没得到补偿,相同地况的其他村民也有得到补偿的。村领导迫于信访压力组织在某“洗浴”进行调解,给付某乙十万元补偿款。其后,某乙又提出要继续承包该块土地,村领导报案,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定性起诉。

承办人是个年轻办案人,刑事辩护经验不多。笔者首先提示他:你的辩护思路是什么?承办人说:我认为应当做无罪辩护,理由嘛主要是他还没有去北京上访呢!行为还没实施呢……我听他介绍完自己的观点,就开始阐述自己的观点:

1.这个案件将不同事实人为联系起来,没有厘清不同法律关系的本质。这个起诉事实中,实际上包含着某乙基于监督权的行使而进京上访;包含着某乙基于土地补偿纠纷而主张权利引起的“以上访相要胁”;包含着某乙基于所承包土地而主张法定“承包优先权”而引起的“以上访相要胁”。这是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2.从案件事实中显见村干部没有依法依程序解决某乙的相关要求。虽然法律规定行政给付争议也可以调解,但在“洗浴”主持调解显属不当。但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此时该法律纠纷已经完结。本身不成立任何犯罪。村干部不依法依程序解决问题,作为农民除了上访也无法可想了。

3.某乙以上访相要胁主张“承包优先权”,不属于敲诈勒索中的暴力、胁迫手段,是正常主张权利,正常行使信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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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来看,每一次事件都不构成犯罪,联合起来更是不能构成任何犯罪。公民有权根据客观事实,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诉权、信访权。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排除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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