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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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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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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辽宁知名律师告诉你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毒品、诈骗、强奸怎么判?

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毒品、诈骗、强奸等犯罪该怎么判?犯罪分子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有什么特殊待遇;犯罪分子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立功、认罪、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决时该怎么考虑?


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会签正式下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范了15种常见、多发犯罪的量刑。


依照《实施细则》,今后法官在判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刑期进行相应的计算即可量刑。


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召开了《关于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


从估堆量刑到规范化量刑


估堆量刑: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只作了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规定,至于该情节对刑罚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不同,长期使用粗放的“估堆式”量刑方法,造成不同法官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量刑出入较大。


规范化量刑“四步法”: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确定基准刑:即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确定拟宣告刑:即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第四步是确定宣告刑:即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实施细则》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统一以百分比的形式确定不同的量刑情节从宽或从重的调节比例,统一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未遂犯、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期间犯罪等21种常用量刑情节的具体调节比例幅度。量刑时,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套用该细则即可。


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问题一直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规范化的量刑要求法官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和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分步骤确定宣告刑,每一步增加或减少的刑罚量均有了统一的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开武表示,“《实施细则》明确了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对于被告人的家属来说,比如当庭认罪、积极赔偿、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现在都有了具体的数字标准,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而且现在只要释明每个量刑情节的从重、从轻标准,当事人就能够正确理解,从而有效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刘开武介绍。


辩护时更有依据


“作为辩护律师,实施量刑规范化之后,法官可以进行计算,我们律师同样可以进行计算,对于判决结果在判决之前基本上已经有了心理预期,这样也能够更好地与被告人和家属进行沟通。”张天祥律师表示。


张天祥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文革的辩护人参加了昨日的公开庭。


“更重要的是,一旦判决结果与我们的预期相差太大,那么在上诉时或者与法院进行沟通时,《实施细则》就是我们最大的依据。”陈律师介绍。


“当然,《实施细则》只是一种计算刑期的规范方式,对于各种法定、酌定情节的认定与适用、甚至罪与非罪的判断,依然是我们辩护工作中的重点。”


赵文革盗窃案:立功、坦白 少判了2个月


案情:赵文革近45岁,只有小学文化的他从2001年起因为盗窃罪4次被判有期徒刑,最后一次判刑于2010年1月刑满释放。


2013年4月30日、5月9日,赵文革在和平区北二马路的华联商场门前,使用钥匙和螺丝刀开锁后将两台电动自行车盗走,两辆车经鉴定价值3445元。事后他将电动车以75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


2013年6月4日,赵文革在和平区中山路使用林某卖给他的开锁组合工具将一辆电动车盗走时被车主发现并追赶,在逃跑50米后被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2259.6元。


赵文革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林某抓获。


审判结果:昨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赵文革有期徒刑9个月。赵文革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刑庭审判长 王琳


1.确定量刑起点


赵文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在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2.确定基准刑


本案无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故以量刑起点有期徒刑6个月为本案的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1)提取量刑情节


①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增加基准刑的30%,但一般不少于3个月,最终确定为增加3个月。


②前科,增加10%;


③多次盗窃,增加10%;


④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林某,减少15%;


⑤主动交代前两起盗窃行为系坦白,减少15%


(2)按照我省《实施细则》规定的量刑方法计算


6个月×(1+10%+10%-15%-15%)≈9个月


4.确定宣告刑


综合把握全案情况,最终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9个月。


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自首、积极赔偿少判了5个月


案情:2013年5月29日5时8分,李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铁路道口时,遇王某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至此。李某某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且超速行驶,在超越自行车时忽视瞭望,未确保安全,加之王某某也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120、110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人员。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开庭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等人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结果:某区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某主动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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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 于巍


1.确定量刑起点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2个月。


2.确定基准刑


本案无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故以量刑起点有期徒刑12个月为本案的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1)提取量刑情节


①自首,减少20%;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少15%;


③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10%;


(2)按照我省《实施细则》规定的量刑方法计算:12个月×(1-20%-15%-10%)≈7个月


4.确定宣告刑


综合把握全案情况,最终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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