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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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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刑事辩护

大连知名律师告诉你容留吸毒怎么判?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现在张天祥律师将具体罪名的量刑在大案要案律师网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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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拘役至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次数、容留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除已认定为犯罪构成情节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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