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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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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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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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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找辽宁大连地区优秀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律师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现在张天祥律师将具体罪名的量刑在大案要案律师网予以发布: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引诱、容留、介绍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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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引诱、容留、介绍十人次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五人次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引诱、容留、介绍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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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 30% 以下;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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