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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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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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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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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辽宁/大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辩护律师告诉你判几年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现在张天祥律师将具体罪名的量刑在大案要案律师网予以发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福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销售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15 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不满 5 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 3 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 15 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销售金额每增加 7000 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 2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法定刑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福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销售金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60 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 20 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 3 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 60 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销售金额每增加 5000 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 15000 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
、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到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销售金额达金额达到 50万元以上;( 2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150 万元以上;( 3)销售售金额不满 50 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 3 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 150 万元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销售金额每增加 15000 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 45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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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等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基准刑的 30 %以下;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增加基准刑的 30 %以下;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被发现前,主动将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收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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