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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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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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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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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大连复杂民间借贷案再审申请资深律师观点

再审申请人:吴小莉,女,1987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静蕙街7号5-4-2。

再审申请人: 王东,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静蕙街7号5-4-2。

 再审被申请人:周扬,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大连妙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大连市西岗区山庄南二巷12号5-1。身份证号:210203197204270012。

 再审申请人吴小莉、王东与再审被申请人周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号民终5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号民终5138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3、一、二审、再审的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周非与桂彬签订的《股份变更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约定因经营需要各自将妙谷公司截止到2015年3月30日前实际投资款3 720 000元在2015年4月30日前按照出资比例全部缴清,现原告已负担出资3720 000元,因被告桂彬无力按照35%股份实际出资,原告同意被告王东在缴清约定投资款后作出股权变更(股份变更为20%),目前被告王东尚需一个月内出资740 000元;被告王东于2015年4月30日前陆续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补齐前期投资款3 720 000元的20%即740 000元;原告收到被告王东的投资款后,协助被告王东将股份变更为20%等内容。同日,王东向周扬出具欠条,主要内容为:被告王东因补交妙谷公司投资款740 000元,今向原告借款740 000元,约定2015年4月30 日前全部还清,每次还款后原告需出具收款收据等内容。

   二审法院仅仅根据《股份变更协议》及欠条,就认定被告王东向原告借款740 000元的事实成立是错误的事实认定,理由有以下几点:

1、一审法院认定案涉740 000元为周扬代王东缴纳的出资款,二审法院则认定案涉740 000元为王东承诺对周扬实际投资款数额的分担,关于投资款分担这个事实的认定有悖于常理。因为从《股份变更协议》中我们可以看出,案涉740 000元不是因投资款的负担而签署,而是基于公司认缴出资的变更而签署的。

2、从周扬提供的证据上,我们看不出他已经实际对公司投资了3720 000元,因为无论是认缴出资额的实际出资,还是对公司这么大额的投资,都应当要有严格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不能仅以周扬与王东签订的《股份变更协议》予以认定, 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 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但一审、二审法院都回避了这个问题。

(二)二审基于投资款负担这个错误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要求再审申请人吴小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是错上加错。

 1、如果认定案涉资金是王东代周扬负担部分投资款,那么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受益。周扬并不能举证证明吴小莉知道(同意)或者应当知道(同意)王东的负担行为,并且认可此种负担行为,否则不发生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如果案涉债务成立,也仅应该认定为王东个人债务。

 2、认定案涉资金为王东承诺代周非负担的部分投资款有悖于常理, 尤其是在王东决定离开公司的情况之下;再有周扬也不能举证证明3 720 000元已经实际出资,要求再审申请人吴小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实在是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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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仅凭《股份变更协议》及欠条就就认定王东向周扬借款740 000元的事实成立是错误的事实认定,要求吴小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是错误的法律适用,所以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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