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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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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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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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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资深律师张天祥谈辽宁地区发生多起微信买卖象牙案,有的已经判刑

今天有河南的被告人家属咨询大案要案律师网的首席律师张天祥,因其亲属涉嫌微信朋友圈买卖象牙,被本溪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且想委托张天祥律师为其亲属辩护。

作为辽宁省内的知名律师,张天祥律师亲自参与办理了多起买卖珍贵、濒危动物制品案,涉案金额不大的,已经获得缓刑,但涉案金额超过10万以上的案件,判决缓刑的难度就变得非常大,缓刑案例已经变得很少。

已经判决的案例:

2014年6月至10月中旬,被告人刘某、蒋某、张某在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三人共同经营的工艺品行内,将从西藏、福建等地及手机微信上收购的象牙制品摆放在柜台内对外出售。

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11月3日,从该店三个柜台内及三个柜台的抽屉内,搜出未售出的象牙佛牌等象牙制品。经鉴定,涉案动物制品均为象牙制品(亚洲象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在中国参照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标准执行),总重0.61千克,价值合计人民币25417元。

在我国,每一套象牙制品的流通,都需要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批准,并下发《象牙制品收藏证》。被告人刘某、蒋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被告人刘某、蒋某、张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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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观点:

  在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之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小,处处受制于司法解释,这种现象作为资深律师,我可以理解,但对于有些司法解释因为过于陈旧,已经不适应现有的社会环境,一味的适用原有的司法解释,会造成有些案件量刑畸高,比如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中关于数额的规定。

 作为辽宁刑法学会理事,我个人一直呼吁废除上述司法解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数额的规定,这样量刑才不会导致类似案件刑期畸高,也更符合历史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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