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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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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新闻中心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夜袭抚顺,为商业行贿案件奔走

 对于商业贿赂案件,我们更多的是从港台电视剧中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案件是很少的一种案件类型,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很不愿意办理类似案件的,但也有个别的案件可以被立案侦查,有的是因为案件线索特别明朗的,一种是单位的背景特别深厚的。

 我的朋友就是因为涉案单位的背景特别深厚,进而被立案侦查,我的朋友是一个技术公司,做各种数据平台的,因向对方高管行贿被立案侦查,为了这个事,连夜奔赴抚顺,处理后续事宜,争取减轻处罚,为判决缓刑做铺垫。

 在这里,辽宁大案律师网首席律师张天祥奉劝各位企业主,诚信经营,合法致富,聘请资深的懂民法,刑法的律师做法律顾问,已解决后顾之忧,防患于未然。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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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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