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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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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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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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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朋友委托处理一个大连侵犯商标权的上诉案(附: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新辉煌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264-8号。

  经营者:王小东,女,汉族,1963115日生,身份证号码210703196301152029,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清爽街21-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0160203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损失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时,首先依据普通大众的认知,判断是否会对两个商品的来源构成混淆。被上诉人注册的商标为“老奶奶”及拼音字样。该商标在字体及排版设计上不具有特殊性,老奶奶这一词汇本身就是日常生活的常用词,而上诉人所销售的两款商品为“老奶奶 the old granny peanut和“马记 老奶奶 ma ji lao nai nai,两款商品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何况生产者都有明确的注明,何况老奶奶这一商标并非全国知名的商标品牌,并不会让普通大众对商品来源构成混淆,所以不构成侵权

(二)、依据商标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部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为普通的超市,没有专业的认知来鉴别自己所采购的商品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何况老奶奶商标并非驰名商标,认知度不高,对于一个年老的超市店主来说,老奶奶是啥都不清楚,同时上诉人拥有固定的进货渠道,该货源正规合法,因此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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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诉人所销售的两款案涉商品数量少、时间短,并且在得知可能侵权的情况下,早已下架,所产生的收益可以忽略不计,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超市的具体规模及销售的具体情况就判决承担如此巨大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上诉人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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