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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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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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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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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大连豪车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六年,律师建议上诉,附上诉状。

上诉人:姜某文,男,汉族,1969年2月 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杨树房镇李家村李西屯,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关于姜某文犯集资诈骗罪这节事实是错

误和歪曲的

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项第3条规定,“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只有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行为才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上诉人姜某文,主观方面,无论从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还是几次股东会的会议纪要中,我们都看不出各被告人之间“非法占有目的”的合意。客观方面,案涉款项都在被告人钟伟、王忠福、陈卓的实际控制之下,对于款项的支出,公司的经营情况,上诉人姜公文也毫不知情,并未转移和占有案涉款项,所以对上诉人姜公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

二、上诉人姜某文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上诉人始终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做到随传随到,开庭的时候也对所有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当庭表示认罪,并不存在如一审判决中所说的回避主要犯罪事实一说,何况开庭时候,公诉人当庭表示:“鉴于上诉人的认罪态度好,建议一审法院予以适当减轻处罚”。

上诉人的随传随到,且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当庭认罪,并且在庭审现场得到公诉人认可的情况之下,理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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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集资诈骗罪基本事实,就对上诉人做了有罪推定,并且对上诉人理应认定的自首予以否定,所以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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