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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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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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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资深刑事律师张天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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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蓝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综合阅卷、庭审调查及质证的有关情况,根据本案证据、事实并结合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蓝某主动配合机场旅检工作人员检查,在得知其携带过境的物品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时,等待海关缉私人员前来调查,并在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属自首。

被告人蓝某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观恶性不大,象牙制品中的1.64千克为象牙块,其目的就是为了给他的母亲磨成粉冲水治病,剩余1千克象牙制品为简单的配饰,目的是为了自己佩戴,象牙制品总数量为2.64克,且象牙制品未经DNA鉴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虎皮因无法提取DNA,在无法提取DNA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外观形态就认定是真正的虎皮,因不能确定疑似虎皮的具体亚种,所以更无法确定是否为已经灭绝的亚种。

 结合以上情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作出适用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蓝日某在通关时并无故意逃避海关检查行为,在海关人员要求查箱时积极配合,在得知其携带过境的物品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属自首。。

  公诉方对被告人蓝某行为的指控中未认定其自首情节,对此我们恳请合议庭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认定蓝日梁是否属于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证据材料及被告人蓝某的当庭供述来看,被告人蓝某在机场旅检二科工作人员提出要搜箱时主动开箱积极配合调查,经旅检二科工作人员的提醒,才了解到其携带过境的物品可能涉嫌犯罪,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之后,被告人并没有逃避侦查,一直安静的等待海关缉私局的工作人员前来调查,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蓝日梁案发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过,并表示愿意接受惩罚。以上事实属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

二、象牙鉴定结论所采用的鉴定方法并不严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本案象牙均采用的是形态学的方法进行鉴定,辩护人查找象牙及其制品鉴定识别方法的相关科学论文,了解到,在各种鉴别方法中,形态学特征的方法被广泛运用于整只未加象牙原料或整体形态保留完整的象牙雕刻工艺品的真伪鉴别,此方法对样品没有损伤,但象牙的外部形态易被模仿,准确性方面有欠缺。而根据DNA确定物种来源是一种应用广泛、可靠的分子生物学鉴定方法。鉴定中心仅以形态学方法就认定是象牙制品,该鉴定意见缺乏严谨科学态度,依法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不具有牟利目的,为留做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就算本案象牙制品为真正现代亚洲象或者非洲象象牙制品,象牙制品数量一共才2.64千克,涉及的金额也只有108125.86元,如果除去其中为给母亲治病而邮寄的1.64千克象牙块,剩余象牙制品才1千克,理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形。

三、本案疑似虎皮因无法提取DNA,在无法提取DNA的情况下,仅凭外观形态就认定是真正的虎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在无法提取的DNA的情形之下,不但不能鉴定虎皮的真伪,更无法鉴定出虎皮的亚种,何况已经灭绝的亚种,根本不属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中的“珍贵动物”,例如1937年灭绝的巴厘虎、1980年灭绝的爪哇虎及里海虎。

疑似虎皮为被告人蓝日梁在日本从网上购买的,花费6万日元,也就是相当于人民币3500多元,如此价格所购买的疑似虎皮,辩护人有理由相信,疑似虎皮为高仿虎皮。

这种高仿虎皮在大连当地偶尔也会遇到,辩护人在2016年11月份中旬,在中山区友好大厦门前,就遇到了一个走街串巷贩卖皮子的新疆人,其中就包括三张虎皮,价格在2000元左右一张。

四、被告人蓝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一直认罪态度较好。

  案发时,蓝某并无故意的藏匿行为,并且主动开箱积极配合海关稽查人员的调查,在得知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之后,如实供述事实及经过,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极大的后悔,态度诚恳。在庭审中,蓝某认罪伏法,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决。虽然家境不好,但仍会竭尽全力履行包括罚金在内的处罚。这些都说明其个人主观恶性不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在象牙数量不大,且未做DAN鉴定,疑似虎皮无法DNA鉴定,真假难辨的情形之下,对被告人蓝日梁作出适用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张天祥

                                                                21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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