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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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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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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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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必读】离婚诉讼中,你真的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吗?(二)


十九、涉外离婚怎样送达诉讼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可采用以下方式:


1
、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
、外交送达;


3
、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
、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
、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


二十、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个法院提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一些例外:


1
、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十一、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1、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2、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附:台湾法律对离婚管辖的相关规定:


1
、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2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3
、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十二、涉港离婚案件


1)香港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sole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brokendownirretrievably)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双方已分居最少2;或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2)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
、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
、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
、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二十三、如何办理涉外离婚登记?


(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1、双方须自愿离婚;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须提交证件和材料: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结婚证;3、离婚协议书;4、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l、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2、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3、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十四、如何办理涉日离婚?


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须为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在日本市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愿离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离婚诉讼。


日本政府出具的离婚文书日需要到中国使用,需在中国驻日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必须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


1
、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如自愿离婚须亲自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
、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以上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驻日本大使馆。


二十五、对离婚虚假债务的认定、处理及法律后果


婚姻就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情到浓时甜蜜恩爱,一旦感情破裂要离婚,可能就像仇人一样,在分割财产时,费尽心机争夺财产。


刘女士与丈夫苏某的婚姻正值七年之痒,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而正在双方离婚诉讼时,苏某的朋友王某拿出一张2008715苏某签名的借条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向其借款用于购买商铺的50万元。面对借款事实,苏某完全认可,并表示50万元借款是王某给的现金,购买商铺也是一次性现金付款。


突如其来的50万元借款,让刘女士手足无措,她也从来没听苏某提起过这笔巨额借款。如果这笔借款是真实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借款一般也会视作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刘女士就有可能对这笔借款有连带偿还的义务。这笔借款是真的吗?刘女士找到律师,律师经过对整个事实的分析,认为这笔借款极有可能是苏某与王某串通虚构的,目的是想在离婚时多拿夫妻共同财产。


经调查律师发现王某刚参加工作不久,在一家公司做普通职员,收入不高,目前与人合租生活,不太可能有这么多钱可以借给苏某,同时50万借款直接通过现金的方式也不符合常。于是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苏某银行账户在2008715前后存取记录及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笔迹鉴定,并持法院的调查令到苏某购买商铺的房产公司了解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原来,苏某的银行账户其拿到50万借款后并没有存款记录。房产公司也证明苏某购买的商铺是通过一次现金支付和其名下银行账户分五次转账完成的。这与苏某向法院陈述的一次性现金付款购买商铺的说法根本相悖。笔迹鉴定结果也表明,借条形成于2008715后,与实际时间不相符合。在证据面前,王某承认其为了帮苏某离婚时多分财产,与苏某串通虚构债务。据此,法院裁定撤销相关债务诉讼,并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苏某处以司法拘留。


夫妻本是同林鸟,即便各自飞,也要好聚好散。像苏某这样虚构债务,夫妻多年的情分虚构没了,自己也赔进去了,实在得不偿失。


二十六、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十七、怎样起诉离婚?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向法院起诉离婚,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须与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其他关系如同居等不能提出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诉状中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交证明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等,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


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被告可以依法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


此外,离婚诉讼有两个例外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八、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
、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
、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取证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离婚相关事项,保障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二十九、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吗?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夫妻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是不是酒自动解除了?”答案是否定的。目前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去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与国外一些存在夫妻分居制度(有些国家称别居制度)的国家不同。比如在英国,分居方式有协议分居和法院判决分居两种方式,分居期间双方约定对子女财产等的处理。在我国分居即别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种方式。非经法定程序的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即构成重婚罪。


三十、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适用于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均能协商一致的情形。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双方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任何一方现实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手续和结婚一样,须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后,经调解不成,准予离婚,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三十一、离婚分割财产时,您应当知道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1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
、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4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5
、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
、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10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了解是否存在财产转移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1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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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三十三、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


、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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