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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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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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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若出轨属实,马蓉会净身出户吗?大连资深律师全面分析离婚案

喧闹一时的王宝强离婚案有了进展。8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宝强在律师张起淮的陪同下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离婚并交纳诉讼费。王宝强方预估财产总额至少在1亿元,法院遂按照1亿元暂计财产价值,依法收取了诉讼费24.9575万元。在离婚官司立案后,王宝强声明中称是“借钱交费”。有知情人向媒体透露,马蓉确实正在转移财产,数额高达1400万。


8月16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因认为王宝强14日凌晨所发微博侵犯名誉,马蓉起诉王宝强,要求删除微博并赔礼道歉。


8月15日,王宝强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这场离婚案中,微博曝光老婆出轨,算是侵害名誉权吗?王宝强的财产会怎么分割?如果马蓉转移财产属实,法院怎么判?网易新闻请研究婚姻法的王婷律师对此做了分析:


一、名誉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界限问题。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王宝强在微博上公布妻子出轨经纪人,是否虚构事实,对女方进行了侮辱诽谤是是否侵权的关键点。换句话说,王宝强手里是否掌握了女方的出轨证据?并不是王宝强在网上单方面发了声明,就能证明马蓉出轨,法律上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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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宝强提起离婚有两点诉求,一是离婚请求被法院支持;二是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


1、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女方同意并不存在怀孕等不准离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需要男方加以证明双方存在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参照婚姻法第32条。即使马蓉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根据证据作出离婚判决。


2、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后面分析。


三、法律否定婚姻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一方在婚姻危机中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调取相应证据,比如银行明细予以证明,有权要求依法予以多分,要求转移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


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和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四、如何证明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吗?


1、证明过错的证据种类多样,可以是开房小票、开房记录,录音录像、微信短信记录等等,但由于认定为过错对财产分割的不会产生实质性过大的影响,因此不建议过分地劳神费力调取证据。


2、婚姻法中过错指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分三个层次:通奸、非法同居和重婚,婚姻法中认定的过错严格意义上指的是非法同居和重婚,而通奸与非法同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长期稳定性的居住生活,保持不正当关系;而重婚要求更高,有结婚证或者是无结婚证但对外对内以夫妻名义相待。


王宝强未在起诉状中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就在法律上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


实践中对不正当关系程度的过错认定,法院适用不同,有些法官认为存在不正当关系就可以认定为有过错,支持无过错方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只是适当倾斜,不会幅度过大。有过错方净身出户在判决中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五、抚养权主要会考虑孩子年幼程度,一般2岁以内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年幼的一般情况下判归母亲较为常见。一般考虑有益于孩子成长学习。一方生活作风存在较大问题也会影响到法官判决结果。而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王宝强夫妻有2个孩子,物质层面夫妻两人均有抚养能力,综合考虑王宝强与马蓉的经济实力,由王宝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精神方面,王宝强是职业演员,如果取得抚养权肯定要将小孩托付他人,法院可能则更偏向于母亲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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