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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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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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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大连贩卖毒品案件律师之关于毒品种类和数量认定

《刑法》和《禁毒法》都有对毒品明确的定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何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此作了说明: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小编通过查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2013),发现除了几个熟悉的可卡因、海洛因、吗啡、咖啡因见过外,其他诸如二甲氧基安非他明、异戊巴比妥、去甲伪麻黄碱……一大波专有名词来袭,二甲氧基安非他明都能打成二氧甲基安非他明,瞬间怀疑起自己的智商。
二、侦查机关查获的常见毒品种类
1、鸦片

还记得林则徐虎门销烟吧?鸦片之危害,才让我们有了“东亚病夫”之称。鸦片又有"大烟""烟土""阿片""阿片烟""阿芙蓉"等别名。其系草本类植物罂粟未成熟的果实用刀割后流出的汁液,经风干后浓缩加工处理而成的褐色膏状物。这就是生鸦片。(等等,还有熟鸦片?)生鸦片经加热煎制便成熟鸦片,是一种棕色的粘稠液体,俗称烟膏。鸦片是一种初级毒品。
2、吗啡

吗啡是从鸦片中经过提炼出来的主要生物碱,多长成白色结晶粉末状,闻上去略酸爽。吗啡成瘾者常用针剂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想到了张静初在《门徒》里饰演的角色)。最初它被作为镇痛剂应用于临床,但由于它对呼吸中枢有极强的抑制作用,过量吸食后出现昏迷、瞳孔极度缩小、呼吸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呼吸麻痹、停止而死亡。
3、Heroin

没错,“世界毒品之王”海洛因,成瘾快、毒性烈。也是来源于鸦片,经特殊化学处理后所得的产物。毒品市场上的海洛因形状各异,是带有白色、米色、褐色、黑色等色泽的粉末、粒状或凝聚状物品,多数为白色结晶粉末,极纯的海洛因俗称“白粉”。有的可闻到特殊性气味,有的则没有。要想慢性自杀,请吸海洛因,因为你只能活7至8年。
4、甲基苯丙胺片剂

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形状为白色块状结晶体,易溶于水,一般作为注射用。具有强烈的中枢兴奋作用,长期使用可导致永久性失眠,大脑机能破坏、心脏衰竭、胸痛、焦虑、紧张或激动不安,更有甚者会导致长期精神分裂症,剂量稍大便会中毒死亡。
5、氯胺酮

就是我们说的K粉啦,属于一种新型毒品。其外观为纯白色细结晶体,在医学临床上一般作为麻醉剂使用。服用后,易导致迷幻,产生错觉,麻痹人的神经系统。据悉,吸食后也容易出现像服用摇头丸似的疯狂的摇头现象。
6、MDMA片剂

这就是大名鼎鼎的“摇头丸”,因服用之后极度兴奋或产生错觉,摇头不止,行为失控,遂有此名。通常有丸剂、片剂状,形状多样,颜色繁多,具有强烈的中枢兴奋作用。我国目前缴获的摇头丸多是混合型的,经检验,犯罪分子在传统的摇头丸中添加了冰毒,麻黄素,氯胺酮,咖啡因,大大加大了它们相互的毒性作用。
三、刑事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
1、总的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不仅要以查证属实的为准,而且不管是否掺杂杂质,均以数量计算。
《刑法》第347条第7款和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审判会议纪要的指导精神,具体规则如下:

(1)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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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2)未查获实物的混合型毒品参照计算
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等)、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
(3)以贩养吸情形下应适当扣除自身吸食量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4)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5)制毒过程中的废液、废料不应计算为毒品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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