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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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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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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辽宁刑事再审律师之一个案件出现三份不同的伤情鉴定

2015年7月15日凌晨,邱某在岑溪市被林某、叶某等人殴打、砍击。经岑溪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邱某的躯干、四肢多处创伤,构成轻伤一级。岑溪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叶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和一年零三个月。

  

一审判决后,岑溪市公安局又对被害人的伤情,结合其右上肢功能损伤情况(右腕关节功能丧失70%)重新鉴定,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岑溪市检察院遂以证据发生变化,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叶某也提出上诉。

  

梧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递交的邱某构成重伤的鉴定报告,距其受伤仅间隔5个月,此时其肢体功能尚未完全达到稳定状态,鉴定时机不当,存在重大瑕疵,不予采信,遂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生效后,邱某向梧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并申请对其伤情结合其功能受损情况以及失血性休克的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梧州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邱某伤情重新鉴定。2016年8月1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邱某被人伤害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并肌肉、神经、血管损伤,左侧血气胸伴左侧肺萎缩70%以上,失血性休克(中度),左侧肩胛骨骨折,该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三份鉴定如何抉择

由于该案前后共出现三份不同的鉴定意见,梧州市检察院特委托该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三份鉴定进行文证审查。

  

该中心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岑溪市公安局的第一份鉴定意见只是对伤者的体表损伤瘢痕长度进行累计及左肩胛骨骨折进行伤情评定,没有考虑到伤者在受伤后创伤形成的失血性休克这一严重的损伤,也没有对左侧血气胸进行伤情评定。该鉴定书是不全面、不客观的,只能作为立案侦查、批捕依据使用,不能作为起诉和审判依据使用;岑溪市公安局的第二份鉴定意见没有对右手腕关节功能丧失的原因进行论述,也没有进行肌电图检查、诱发电位检查相应的辅助检查,鉴定依据不足,且鉴定时仅距被害人受伤5个月,此时肢体功能尚未完全达到稳定状态,鉴定时机不当,存在重大瑕疵,因此不宜采纳;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对伤者因全身多处创伤致失血性休克(中度)和左侧胸腔血气胸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损伤有医院病历记录及法医临床检查予以印证,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据充分,鉴定时机恰当,鉴定意见客观,应当予以采纳。

  

对此,承办检察官认为,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原审裁定认定被害人邱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的事实错误,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原审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林某、叶某犯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建议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梧州市检察院于今年9月12日向梧州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该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法院再审改判

梧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梧州市检察院的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11月22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开庭审理。

  

法庭上,出庭检察员出示了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邱某的住院病历材料,证实原审裁定认定被害人邱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的事实错误。此外,检察机关申请了本案的鉴定人——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出席法庭,回答检、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并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作出解释和说明。检察机关还申请了一名专家辅助人出庭,由专家辅助人运用专业知识,就三份鉴定意见应当如何采信进行专业分析,以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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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认为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鉴定时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决定予以采信,遂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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