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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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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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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辽宁二审、再审刑事律师之刑事再审促进冤假错案的纠正

党的十八大以后司法改革开始全面展开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于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中央特别强调对于已生效错误裁判的纠正。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机关主动纠正错误判决的意识得到了增强司法机关主动启动了如呼格吉勒图、念斌、张氏叔侄、陈满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再审程序。这表明我国司法机关越来越关注司法的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司法公正的实现。无论原案件是由哪一级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办理只要发现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确有错误司法机关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履行职责去纠正这些错误

 

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的再审案件的数量有所上升特别是一批有影响力的冤假错案通过再审程序得到了纠正引发了法律界、社会公众对再审程序的广泛关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冤假错案的再审审理也表现出了许多不同以往的新特点、新亮点有必要对其进行重点梳理。

 

再审案件数量增频明显与启动情形的新变化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司法机关有权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只能提出请求法院再审或检察院抗诉的申诉。而申诉仅作为再审案件的来源本身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是否启动再审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过去我国刑事诉讼的再审案件数量比较少司法机关对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纠正也不多见。党的十八大以后司法改革开始全面展开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于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中央特别强调对于已生效错误裁判的纠正。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机关主动纠正错误判决的意识得到了增强司法机关主动启动了如呼格吉勒图、念斌、张氏叔侄、陈满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再审程序。这表明我国司法机关越来越关注司法的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司法公正的实现。无论原案件是由哪一级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办理只要发现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确有错误司法机关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履行职责去纠正这些错误。

 

当前再审案件的数量增多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再审的条件与程序都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更加便于再审程序的启动和案件的审理这使得人民法院在依法纠错、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方面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司法人员的公正司法、人权保障理念也在不断提升无论是重罪轻判的案件还是轻罪重判的案件都应当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精神来加以纠正。另一方面应当看到现在纠正的冤假错案都并非是近几年发生的而是在10年、15年甚至20年前发生的。在当时司法机关的运作模式、执法理念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盛行这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现在司法机关依法对这些案件集中进行纠正并不是说冤假错案集中出现了。笔者认为在我国这种大范围纠正冤假错案的情况以后再次出现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出现也只是个别的、零星的。

 

以前刑事案件再审的启动往往都是因出现了真凶落网或是亡者归来的情形。依靠极其偶然的因素来触发再审程序的启动这是不正常的。现在再审案件的启动更多的是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入手来进行判断。换言之即重新对疑罪案件进行审视判断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再审情形。再审程序回归到本来的面貌对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格把握只要定罪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现在司法判决秉承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大进步以及办案理念的重要转变。

 

再审的异地管辖与复查的异地指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改变了过去再审程序主要是由上级法院审理与上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已经形成了预断且本身自我纠错就很困难因此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模式不利于案件的纠错与再审的进行。现在推行的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种情况更导致原审法院进行再审纠错的困难性。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再审的管辖模式规定除非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更为适宜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必须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异地管辖的原则可以使再审审理能够更加的客观、公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原审法院的工作负担。近期出现的一些案件如海南的陈满案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来进行再审。这种制度设计与司法操作较好地保证了再审案件的质量。

 

对于再审的异地管辖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而再审复查是否也可以异地指定虽然法律未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先例。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异地复查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其自查的缺陷无论最终是否提起再审异地审查的公信力都要高于原审法院的自查。虽然异地审查的模式并非常态但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与法治精神的考量这种操作应当是适当的。同时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将该模式常态化使异地审查能够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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