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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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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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现在我国经济进入转型期,在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和生活资金的重要渠道。由于我国法律和金融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一直较为严重,“地下钱庄”的发展一直游离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民间借贷的风险日渐增加,其快速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的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审结民间借贷纠纷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数量第二位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额逐渐上升。
民间借贷有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民间资本同样有其无法掌控的风险,现代社会市场交易迅速,资金往来频繁,有涉及的是货款等对价资金,有的则是民间借贷资金。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有了准确的法律依据,《规定》的目的在于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上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现就《规定》的主要内容做以下解读:
一、民间借贷利率怎样约定才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央行在2013年7月就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利率基准,最高院选择了固定的6%为计算基数,民间借贷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6%的四倍即24%。未超过24%部分的利息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经支付的不能再要求返还,未支付的不能在要求对方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二、民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逾期还款,利息应该怎样主张?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规定对于借期内利息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条规定,约定借期内利率的,逾期按照借期内利率主张利息;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逾期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的借款,在出借人提示还款前均不可以主张利息,提示付款后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诉状后,可按照年利率6%主张利息损失。
三、民间借贷应该在借款人所在地还是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借款人作为被告,借款人所在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根据《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本条,出借人起诉主张归还借款,此时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故出借人所在地同样可以作为管辖法院起诉,此举可以减轻出借人的诉讼负担。
A县王某向B县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借期两年,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间内王某按约定向张某支付利息,两年期满后王某停止支付利息且不归还本金。张某遂向B县法院起诉,诉请王某按照3分月息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本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收到诉状副本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王某是被告,管辖法院应当是王某住所地即A县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A县法院。B县法院依《规定》第三条认为张某要求归还借款应为接受货币一方,B县有管辖权,驳回王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庭时,王某提出法律规定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王某按每月3分利率支付利息,应将多支付的利息返还。最后法院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判决不采纳王某的抗辩,已经支付的3分月息不返还,同时判决王某应该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及借款本金。
四、民间借贷应该怎样确保不过诉讼时效?
现实生活中,许多民间借贷是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很多不约定还款期限,即便是催还欠款也没有留下证据。等到最后不得以“对簿公堂”时,却发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010年5月李先生向张先生借款20万,表示会在3个月内还款,由于关系较熟,欠条并未写明还款期限。2015年8月份,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先生归还借款,李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4月张先生只好诉诸法院,开庭时李先生以该笔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应分两种情况分析:一种为约定了还款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借款人在还款日没有还款的,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一种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向借款人提示还款,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只要在诉讼时效内要求还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只要向借款人提示还款,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两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故本案中李先生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不成立,法院应该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及时催还借款并保留催款证据比如快递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
五、民间借贷应该注意哪些为题?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应当就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的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以是借款协议、借条甚至口头协议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实际支付的事实,根据《合同法》自然人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自然人只签订合同并未支付借款,借贷合同尚未生效。在出借款项时应当保留支付凭证,对于大额资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更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中要有明确的被告,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民间借贷协议中均未写明借款人身份信息,给诉讼造成了很大障碍,建议在借贷协议中写明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便于诉讼中准确确定被告,以减少相应的诉讼成本。
民间借贷实际是为了资金融通需要,但是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熟知法律规定,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规定》的内容较为复杂,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以上为最为常见也最为实用的信息,相信掌握上述信息,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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