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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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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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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恐吓该怎么办?

被人恐吓该怎么办?首先自己需要弄清楚作出恐吓的人是谁,如果情况严重影响自己,应该报警,但要注意收集相关恐吓的证据,同时还应回忆设想恐吓行为人的基本信息、对方为什么要恐吓我以及对方是否会真正实施恐怖中的行为。

一、遭到别人的恐吓时,首先要搞清楚三件事情:

第一,威胁我的人是谁?

尤其是匿名威胁,你得自己搞清楚。自己是否平日一不小心得罪谁了,基于说话口气、笔迹、威胁内容以及其他一切可以捕捉到的证据,极可能做出准确猜测。

第二,对方为什么要恐吓我?

搞清了谁在恐吓我,这个问题也就有思路了。

第三,对方是否会真正实施恐吓中的行为。

这个问题有点难回答,这既取决于恐吓方平时的所作所为和性格气质,也取决于我是否在哪里真的给他造成深仇大恨了,还取决于对方说恐吓我时的具体情景,比如他喝酒没,是否受到他人怂恿,或者对方(或者他家里)是否遭到某些重大变故。

二、作出恐吓行为的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情节严重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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