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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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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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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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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知名律师返还原物案件的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74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5031-6-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球,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0160211民初8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   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1、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案外人颜景文签订《厂房租赁同》,签订合同后,颜景文对上述废弃的厂房进行了维修,尤其是更换了门窗,屋顶,对厂区进行了平整。

   合同签订后,颜景文因病住院,并对上诉人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上诉人进行施工现场管理,上诉人按照颜景文的指示对施工现场进行了管理。

   颜景文因为维修厂房,尤其是更换门窗,房顶,厂区平整,拖欠了很多的材料款,工程款,在得知颜景文病逝的消息之后,纷纷上门将上述工厂进行了分割占有,现有的情况是,上述厂房的一部分空闲,一部分被颜景文生前分割转租,一部分被欠款人实际占有。

   综上,上述厂房并不在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上诉人在本案中,充其量就是一个颜景文生前的现场管理者,判决上诉人返还厂房实在是毫无道理。

二)上诉人并非本案原审的适格被告人。

   上诉人并非《厂房租赁合同》的相对方,租赁合同具有相对性,无论租金还是返还原物,都应当向颜景文主张,毕竟颜景文才是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虽然颜景文已经去世,但是他的法定继承人依然健在,被上诉人依然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协商解决本案争议问题,而非将上述诉求转嫁给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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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解决根本问题,被上诉人的诉求难以实现。

    因为案涉厂房被颜景文分割转租,或被其欠款人实际占有,被上诉人不解决其与颜景文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解决与现有实际承租人、占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返还厂房的目的也将无法实现。

   (四)原审法院判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不合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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