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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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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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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律师文集

辽宁著名律师之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大连广厦空心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付家甸村。

法人代表:吴**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与被告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1、虽然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物资采购合同》上加盖单位的公章,但大连华发新城二期工程的承包方为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砌块,也确实用在大连华发新城二期的项目上。

2、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13日给答辩人一张贰拾万元的支票,用以支付相应的货款;在2014年8月15给答辩人的法人吴启蒙一张贰拾万元的支票,用以支付相应的货款;在2015年5月20给答辩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明宇一张壹拾万元的支票,用以支付相应的货款。

3、答辩人给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壹佰柒拾伍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事实,本案案由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讼款项系被告欠付的货款。依据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为维护法律的程序公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壹份

                            答辩人:大连广厦空心砖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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