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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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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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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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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  护  词(一)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祥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爱人的委托,担任其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我的辩护职责。

  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研究了起诉书,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应该说,我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刻地了解。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依据事实和法律,根据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分析和评价了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构成要件。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简单陈述一下本案产生的历史背景,2008年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后,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回收经营企业需要对接的散户众多,且收购次数频繁,单价低,散户无法也不愿到税务机关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代开发票,即使代开发票,3%的进项抵扣也使其必须承担额外的增值税税负,诸多原因导致回收企业很难获得进项抵扣发票。实践中,从散户至利废企业,中间会存在多道流通环节,大体形成散户→大户/回收站→回收企业→利废企业这样的一种模式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集团就属于回收企业这一环节。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李某构成虚开这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被告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协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本案做出公正裁决,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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