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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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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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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大连婚姻专家律师之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

“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在农村流传极为广泛。其实,离婚案件中,谁先提出离婚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没有任何影响。

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而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再分割之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该法第46条还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等分情况来决定: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权:


首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其次,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父方也可获得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获得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首先,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其次,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情况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特殊情形——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子女一旦年满十周岁,就意味着其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成熟度及对外界的理解能力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对于今后自己随父或随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做出判断和选择。


因此,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选择跟随父或母生活应当是一种无条件的权利,不能将其视为无足轻重的“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对子女跟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尤其是身心健康,其重心在于尊重子女的意见,保护子女权益,然后再考虑父母意愿,才符合法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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