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952-6065

您所在的位置: 辽宁大案要案律师网 >新闻中心

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新闻中心

王某居间介绍贩毒323.46克,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卷宗、庭审调查及质证的有关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于认定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23.46克有异议,理由如下:

1、仅凭张某某一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的“25克”毒品系从罗某处购买,所以这个毒品的数量不能作为被告人王某的定案依据。

何况在王某某家中仅搜出14.36克毒品,也无法认定张某当时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的毒品数量是25克。

2、对于张某卖给扬某的9.96克毒品,仅凭张某一人的供述,也无法认定上述毒品是从刘某,于某,尹某处购得,因为从上述三人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他们送过来的毒品也就260克左右,但仅从张某身上,车上就搜出了288.5克毒品,其数量远远高于260克,不能排除张某还从其他毒贩手中购买了部分毒品,对于张某从其他毒贩手中购买的毒品,不应当作为被告人王某的定案依据。

3本案毒品数量证据存在硬伤,本案并非临时发现毒品犯罪,而是公安机关侦查布控已久且不能排除特情介入的案件,公安机关张网以待、完全可以在张某与刘某等在毒品交易的时候,一并抓捕归案,并且把证据作得更细更充分,但公安机关没有选择在第一时间抓捕,而是继续跟踪布控,导致现在的证据存在硬伤,以至于无法核实案涉的毒品是否完全从刘庆等人处购得。

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如果认定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罪名成立的话,也仅能以260克毒品来作为定案依据,而不是起诉书上所说的323.46克。

二、关于对王某的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应考虑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较轻,属从犯。王某在本案中处于中间人的地位,所起的只是介绍、联络的辅助作用,既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介入到具体贩卖行为当中,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所以对被告人王某应从轻、减轻处罚。

2、公安机关在本案中使用了技术手段,本次毒品交易时时刻刻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中,属于在公安机关控制下毒品交易,毒品不至于流入到社会。

3、本案中,“立国”是个关键人物,可以说没有“立国”就没有本次毒品交易,不能排除这个“立国”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了解张某欲购买毒品后,而为其安排的上线。

4、王某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

5、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面对公安机讯问时,就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细节方面有些出入,也确实是因为其长期吸食毒品,记忆力较差所致,大致的事实方面的供述一直是比较稳定的,没有翻供过。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也表达了自己的悔恨之意,今天的庭审中亦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陈述了相关事实,足以体现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6、王某原本有自己的事业,养殖海参,仅是出于哥们义气,帮助其联系了卖家,何况在整个过程中,并未获利,虽然构成犯罪,也应当与具体贩毒人员有所区别,从轻处罚。

 7、王某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在看守所期间曾多次患病,因腰椎畸形压迫神经,严重时几天不能正常走路,饮食起居都要靠狱友帮助,目前虽然有些好转,但影响还是较大的。恳请法庭能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适当从轻。

 8、综合全案的被告人,王某所所起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要远远小于刘某、于某、尹某,且无前科,理应判处比上述三被告低的刑期。

banner-wap

最后,辩护人还想说的是,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特别是对于像王某这类居间介绍者,要结合其在具体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综合考虑。因为其仅仅是帮助联系上家,没有参与实质性的交易环节,具体的交易数量也不在他的控制范围之类,这一点请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出于朋友义气走上犯罪道路,但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而且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社会的机会。

谢谢!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天祥

                                       2016年3月1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