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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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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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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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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甘法抢劫案开庭,律师将以敲诈勒索进行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隋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卷宗、庭审调查及质证的有关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隋某涉嫌的犯罪应该是敲诈勒索罪,具体理由如下:

1、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从暴力、威胁的程度上进行。

由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指出,到底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主要看暴力、胁迫的程度,抢劫罪的暴力具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特点,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没有抢劫罪的程度深,行为人是否交付财物,仍有选择的意志自由。张明楷教授指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手段行为上的区分,并不在于是否使用暴力,而恰恰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使是当场取得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9)崇刑初字第28号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力,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对特定对象使用轻微暴力、威胁索要钱财,但是并没有达到致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可考虑和选择的余地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抢劫罪论处。

回到具体案情,在在侦查卷中53页隋某的讯问笔录中对暴力有过这样的供述:“我上车后,听到大全跟康子文商量要是有人不给钱怎么办,能不能打,我说吓唬吓唬可以,肯定不能打,大全说他就是开玩笑问一下”。

在侦查卷中55页隋某的讯问笔录中也有过这样的供述:“如果客人不配合,不想给钱,大全就带着几个小弟去吓唬客人,一般的客人就会给钱了,如果实在不给钱,就少收点或者就让他走”。

在侦查卷中58页孔某晨的讯问笔录中队案发当天的暴力有这样的供述:“他们就是吓唬,推他(黄富杰)两下那样的”

在侦查卷中51页张某强的讯问笔录中有过这样的供述:“最后,露露怕这个客人报警,没敢要钱,就让这个客人走了”。

 综合上述的供述,我们不难看出,虽然被害人黄某杰在案发现场受到暴力威胁,但暴力程度轻微,他完全可以向其他客人一样,拒绝付款,如果被害人黄富杰真的这样做,结果显而易见,各被告人也只能让他离开,所以对于是否交付财物,黄某杰仍有选择的意志自由,所以本案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2、从司法实践来看,对类似的案件的大都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如果情节轻微,在没有暴力、威胁的情形之下,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案例①:被告人林某、张某等人以酒托女诱骗网友到茶社消费,后以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述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

相似案例②:被告人付某多次组织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冒充女性在网上与男性网友聊天,并相约见面,再由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与男网友见面,并将其约至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一酒吧或西岗区长春路一水吧,将廉价酒水、果盘等高价卖给被害人,并采用胁迫或暴力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付款。最后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刑初64号刑 事判决书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

相似案例③:案例③的情况与案例①、②基本一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辽020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各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后各被告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辽02刑终70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辩护人举出的上述案例,就发生在大连,案情也与本案基本一致,基层人民法院都以敲诈勒索罪进行了判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予以了维持,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符合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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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被告人隋路还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

  1、被告人隋某当庭自愿认罪。

  2、被告人隋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3、被告人隋某并不实际参与经营,对其他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采取的暴力手段并不知情。

  4、休闲吧从开业到案发仅有短短两天,被害人也仅有黄某杰一人,情节轻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 本案被告人隋某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当庭认罪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隋某判处一年以内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天祥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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