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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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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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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辅警与多名领导发生关系后敲诈勒索 二审改判

2021年3月,1994年出生的江苏女辅警许艳,因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敲诈勒索,被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故判决书受到舆论的关注并在网络热传。当时,女辅警许艳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但很快一审法院将已经公开的一审判决书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撤回。


而很多网友认为,一审判决书判决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过重。并且质疑,这些与女辅警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公职人员哪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钱来给女辅警?这些公职人员没有生活作风问题等违纪问题吗?是否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涉嫌受贿罪?难道不应该受处分、追究法律责任吗?


那么,女辅警案的一、二审情况到底是什么样呢?


1、一审情况


根据一审判决书,被告人许艳 1994 年出生,江苏灌云县人,原系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的辅警。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6 日被逮捕。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灌南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立案受理,在 2020 年 12 月 17 日审理了此案。


灌南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29 日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一审判决书显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1994年生女辅警许某在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再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的公职人员包括3位派出所所长、1位公安局副局长、1位小学校长、1位卫生院副院长、1位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1位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具体包括: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


最终,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女辅警许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宣判后,许艳提出上诉。


2、二审情况


因涉及个人隐私, 2021年10月1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许艳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诉人许艳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工作关系,主动结识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职人员,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自称怀孕流产,谎称家人已知情要找对方闹事,还以到对方工作单位吵闹,或者扬言向对方妻子、孩子学校公开二人关系、向有关机关告发等相要挟,向上述人员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许艳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消费等。


二审认为,上诉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先后索要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许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许艳酌情从宽处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依法不予认定;原审未认定许艳构成自首和被害人存在过错,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许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改判。


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许艳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改判许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部分群众旁听了本案宣判。


3、关于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解释第八条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女辅警许艳敲诈勒索案中,二审认为,上诉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先后索要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因此,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最终罚金由五百万元改判为三十万元。


4、敲诈勒索罪分析


1、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区别之一。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恐吓手段,使被害人陷入恐惧,迫使被害人最终交出了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达到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从因果关系上来说,行为人的威胁、要挟、恫吓等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但是,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则均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如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5、与女辅警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公职人员最后怎么样了?


2021年3月12日,灌云县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近日,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


6


因此,从女辅警二审改判来看,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一定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依法审判。


既要查明案件事实,也要在此基础上定罪准确,并且量刑也要准确。特别是要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认定犯罪事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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